燃氣調壓柜與公路、鐵路的安全間距
燃氣場站與公路、鐵路的安全間距
按照城市燃氣行業的規范體系,燃氣場站工程中門站、調壓站等場站的站內工藝裝置與公路的安全間距,按GB 50016—2006《建筑設汁防火規范》(以下簡稱《建規》)第3.4.3條中甲類廠房與道路的要求控制為l5m,與鐵路的安全間距按甲類廠房與鐵路的要求控制為30m。
壓縮天然氣加氣母站及儲配站、天然氣汽車加氣站、液化石油氣場站及液化天然氣場站的工藝裝置按照《燃規》及GB 50156—2012((汽車加油加氣站設計與施工規范》的要求,與不同等級的公路保持10~30m的安全間距,與鐵路保持30~100m的安全間距。 行政法規《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十八條規定“除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立的為車輛補充燃料的場所、設施外,禁止在公路用地外緣起向外l00m內設立生產、儲存、銷售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等危險物品的場所、設施”。
按該條文的要求,燃氣場站工程中除天然氣汽車加氣站外,其余城市燃氣場站工藝裝置均應按l00m控制與公路的安全間距。 行政法規《鐵路運輸安全保護條例》第十七條及《鐵規)2009年局部修改條文第3.1.1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鐵路線路兩側距路堤坡腳、路塹坡頂、鐵路橋梁外側200m范圍內,或者鐵路車站及周圍200m范圍內,及鐵路隧道上方中心線兩側各200m范圍內,建造、設立生產、加工、儲存和銷售易燃、易爆或者放射性物品等危險物品的場所、倉庫”。
按該條文的要求,所有燃氣場站工藝裝置均應按照200m控制與鐵路的安全間距。 城鎮燃氣行業規范體系規定的安全間距以防火間距為主,《建規》是國家公安部編制的跨行業綜合性防火設計規范,所以城鎮燃氣行業規范體系規定燃氣場站與公路、鐵路的安全間距是在《建規》要求的基礎上,根據不同種類燃氣的性質及生產、儲存規模進行細化要求,與《建規》要求協調一致。 《公路安全保護條例》及《鐵路運輸安全保護條例》要求的安全間距是為保證危險物品生產、加工、儲存和銷售場所、設施發生事故時不影響公路和鐵路安全而規定的,所指的危險物品在GB l2668—2012《危險貨物品名表》及《危險化學品目錄》中列出,既包括屬于易燃氣體類別的燃氣,也包括有毒、放射性危險物品。
有毒、放射性危險物品擴散的影響范圍遠比燃氣防火間距的范圍大得多,《公路安全保護條例》及《鐵路運輸安全保護條例》并沒有將城市燃氣與有毒、放射性危險物品區別對待,而是統一規定了安全間距,這使得《公路安全保護條例》及《鐵路運輸安全保護條例》規定的燃氣場站與公路、鐵路的安全間距遠大于城鎮燃氣行業規范體系所規定的間距要求。 由于《公路安全保護條例》及《鐵路運輸安全保護條例》是由國務院頒發的行政法規,其法律效力大于由國家部委發布的規范,因此在實際工程中燃氣場站與公路、鐵路的安全間距應該按照《公路安全保護條例》及《鐵路運輸安全保護條例》等行政法規的要求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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