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氣管道與鐵路的安全間距
燃氣管道與鐵路的安全間距
《燃規》第6.3.3條及6.4.13條對燃氣管道與鐵路平行敷設的安全間距明確規定,高壓燃氣管道與鐵路路堤坡腳保證6~8m的安全間距,次高壓及中低壓燃氣管道保證5m的安全間距。
TB l0063—2007《鐵路工程設計防火規范》(以下簡稱《鐵規》)第3.1.5條對燃氣管道與鐵路平行敷設時的安全間距規定為“輸送甲、乙、丙類液體的管道和可燃氣體管道與鐵路平行埋設時,與鄰近鐵路線路的防火間距分別不應小于25m,且距鐵路用地界不小于3.0m”。
《鐵規》在2009年局部修訂條文中將可燃氣體管道與鐵路路堤坡腳的防火間距擴大到50m。 可以看出國家規范《燃規》和鐵路行業規范《鐵規》在燃氣管道與鐵路之間的安全間距規定方面存在較大差異。 原因是《鐵規》在制定燃氣管道與鐵路安全間距時,依據的是《石油天然氣保護條例》第十五條“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在管道中心線兩側或者管道設施場區外各50m范圍內,爆破、開山和修筑大型建筑物、構筑物工程”。
但是《石油天然氣保護條例》第二條明確該條例只適用于長輸天然氣管道而不適用于城市燃氣管道,并且城市燃氣管道的設計壓力低于長輸管道,管道設計系數取值比長輸管道更安全,因此《鐵規》籠統地按長輸管道要求規定城市燃氣管道和鐵路安全間距的做法值得商榷。
在實際工程中,燃氣管道靠近鐵路平行敷設時,需將燃氣管道工程技術方案報鐵路部門審批,鐵路部門常以從嚴要求為理由,不采用國家規范《燃規》的相關條文,而按照鐵路部門行業規范《鐵規》的規定,要求燃氣管道與鐵路保持50m的安全間距,這給城市燃氣管道的布置,尤其是城市高壓燃氣管道的選線和設計帶來較大的困難。
建議《燃規》在進行修編時與《鐵規》規范編制組進行協商,在確保雙方安全的情況下,制定鐵路和城市燃氣管道合理的安全間距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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